典權與典當的區(qū)別是什么
1、性質不同。典當是一種質權,屬于擔保物權,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債權人有權依法對標的物折價或者以拍賣、變賣標的物的價款優(yōu)先受償;而典權是一種用益物權,典權人對標的物享有使用、收益的權利。
2、標的物不同。典當的標的物為動產,不能為不動產;而典權的標的物只能是不動產,不能是動產。
3、內容不同。在典當關系中,當鋪只占有標的物,不享有對標的物的使用、收益的權利;未經出當人同意,當鋪不得隨便使用、出租當物或者設定抵押;出當人回贖當物時,應該支付利息;出當人如果到期不能回贖時,當鋪不能直接取得對當物的所有權,而只能將當物折價或者以拍賣、變賣當物的價款清償債務和清償利息;因過失造成當物毀損滅失時,當鋪應該承擔全部賠償責任。
在典權關系中,典權人不僅占有標的物,而且對標的物享有使用、收益的權利;典權人除只向出典人支付典價外,不再支付其他費用;典權人有權以典物轉典、出租、設定抵押權;出典人在典期屆滿后,有權交還典價,回贖典物,并且不支付利息;典權人在出典人于典期屆滿后或者經過法定期間不回贖典物時,可取得對典物的所有權;在典權存續(xù)期間,因典權人的過失,致使典物全部或者部分滅失時,典權人只在接受的典價范圍內承擔責任,而不是承擔全部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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